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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整装待发”(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6-19 浏览次数:1466

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

  新固废法新设了专章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作出规定,这也意味着国家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
  垃圾分类从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八个城市被列为全国试点城市开始,到目前全国已有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其中,上海生活垃圾分类已进入“强制时代”。
  新固废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首先,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其次,在第四章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体系建设,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图为市民参与北京东城东花市街道日前举办的“疫情劳动最光荣,垃圾分类我能行”主题活动。CNSPHOTO提供
  新固废法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业内专家表示,在法治推动下,将会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进程,引导社会公众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分拣,提升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减少垃圾总量、节省垃圾处理成本,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除了新增专章规定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外,对于已经成为第一大城市垃圾源的建筑垃圾,新固废法新增设了专章对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等进行规定。
  新固废法在保留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利用或处置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新固废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业内专家表示,新固废法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加强监管的趋势,不仅新增了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规定,而且还加大了罚款幅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新固废法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这是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固废法历经

  五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固废法施行至今,共经历了五次修改(包括三次修正和两次修订)。第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第二次修改是在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三次修改是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四次修改是在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环卫部门商环保部门同意后核准”。同时,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第五次修改即本次修订,这是固废法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订,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两项原则

  防治固废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记者: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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